企业依法定条件开展注销,要创立清算组成员开展公示清除债务,假如经公示,在45日内,债务人沒有申请办理债权视为自动放弃。如果不是公示,沒有开展结算,由公司股东来担负法律责任。
可以查工商局档案资料,档案资料中应当有该企业债务承担人,不然工商局不容易审批注销的。可以规定债务承担人负责任。
有关公司法人歇业、被撤消和吊销执照后,怎样明确诉讼行为主体的难题
(一)公司法人歇业、被撤消或吊销执照,在其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前,其主体资格及相对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有,要以自己名义起诉、应诉。已依法创立结算机构的,可以结算组织名义报名参加诉讼。是不是增加公司主管机构、开设企业、公司股东或是投资人报名参加诉讼,属被告方意思自治范畴,被告方不恳求增加的,通常不必积极增加。因无公司法人结算机构或因工作人员失踪没法出庭诉讼的,可公告送达或是立即送到给结算义务人。上诉人只起诉公司主管机构、开设企业、公司股东或是投资人的,要区别状况:规定其执行结算责任的,人民法院可无须增加公司法人;规定其偿还公司的负债的,如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,可进行判定公司主管机构、开设企业、公司股东或是投资人担负偿还义务,而无须增加公司;如公司具有主体资格,仅存有项目投资缺陷的,应增加公司为相互被上诉人。
(二)结算义务人应依照负责人或项目投资关联明确: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结算义务人为其上级领导主管机构,非公司制的团体公司法人为其主管机构或开设企业,法定代表人型联营企业为其合作经营多方,中外合作公司法人为合资企业多方,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其项目投资行为主体,责任有限公司的结算义务人为其全体人员公司股东,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义务人为其大股东。
(三)公司法人已申请办理注销备案,其主体资格及相对的诉讼主体资格杀死,因未清算的遗留下债务产生纠纷案件的,要以结算义务人为被告方。
公司法人未依法处理年审的,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,可以自己名义起诉、应诉,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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